第一条 外商在我区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第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凡数量达到企业产品总量的70%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完"两免三减半"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五年内,我区将根据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的税收额给予奖励。
3、高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由财政局、计统局、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4、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5、高新区生产性项目工程建设优惠政策
由建委、计统局、土地分局、土地规划环保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