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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是雷电活动和雷击灾害比较频繁的地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弱电设备的大量增加,因雷电引起的火灾、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和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发生,且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当重视,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要求全社会进一步认清雷电的危害性,提高防御雷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莱州市防雷中心本着严格执法、防灾减灾的宗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服务:
一、各类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等易受雷击的设施、设备的防雷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质监、竣工验收等出具报告和合格证书。
二、出具各类防雷、防静电设施年检报告和合格证书。
三、防雷、防静电技术咨询。
四、雷电灾情调查、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五、防雷工程资质的评(年)审。
相关法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6日发布、施行)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
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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